地  址: 元朗洪水橋
丹桂村路55號
電  話:2476 2258
傳  真:2474 6894
電  郵:pokokbs@pokokbs.edu.hk
網  址:www.pokokbs.edu.hk
校  監:葉淑屏女士
校  長:譚慧萍女士

 

寶覺分校家長教師會會章

  1. 會名

本會定名為「寶覺分校家長教師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英文名稱為「PO KOK BRANCH SCHOOL 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

  1. 會址

本會設於元朗洪水橋丹桂村路55號寶覺分校。

  1. 宗旨

3.1 加強學校與家庭之緊密聯繫,使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能互相配合,以收共同管教之效。
3.2 藉家長之支持,以提高教育質素,並改善學生之福利。

  1. 會員

4.1 會藉

4.1.1 基本會員 ︰ 凡本校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均為本會「基本會員」。
有數子弟在本校就讀者,其會員資格祇作一會籍計算。
4.1.2 當然會員 ︰ 現任校長及教師均為本會「當然會員」。
4.1.3 名譽會員 ︰ 凡對本會作出貢獻而經執行委員會推薦者均可為 「名譽會員」。

4.2 權利

基本會員及當然會員享有選舉、被選、罷免、動議、和議、表決及參加本會舉辦活動之權利。名譽會員則只享有參加本會舉辦活動之權利。

4.3 義務

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積極參與及支持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1. 會費

5.1 本會會費全免。
5.2 本會之活動如需費用時得酌量向參加該項活動者徵收。

  1. 會員大會

6.1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授權執行委員會處理一切會務。

6.2 會議

6.2.1 週年會員大會

(i) 省覽及通過執行委員會提交之財務報告及會務報告。

(ii) 選舉執行委員會委員 (家長委員)

(iii) 討論及通過重要之議案。

6.2.2 特別會員大會

修訂及通過會章或特別動議。

  1. 執行委員會

7.1 組織

7.1.1 執行委員大會由委員十三人組成,包括家長七人及教師六人。

7.1.2 校長為本會當然顧問。

7.2 權利

7.2.1 執行會員大會通過之議案。

7.2.2 由會員大會授權執行委員會舉辦符合本會宗旨之活動。

7.3 義務

本會委員不能收取任何薪酬。

7.4 職位

7.4.1 主席一人 ︰ 家長委員

7.4.2 副主席二人 ︰ 家長委員 + 教師委員

7.4.3 秘書二人 ︰ 家長委員 + 教師委員

7.4.4 司庫二人 ︰ 家長委員 + 教師委員

7.4.5 聯絡二人 ︰ 家長委員 + 教師委員

7.4.6 康樂二人 ︰ 家長委員 + 教師委員

7.4.7 總務二人 ︰ 家長委員 + 教師委員

7.5 職權

7.5.1 主 席 ︰

(i) 召開及主持會議。

(ii) 監管及處理一切會務。

(iii) 負責推動及執行決議案。

7.5.2 副 主 席 ︰

(i) 協助主席推行會務。

(ii) 主席缺席時代行其職權。

7.5.3 秘 書 ︰

(i) 負責會議記錄。

(ii) 處理文書工作及保管印章。

7.5.4 司 庫 ︰

(i) 草擬本會全年財政預算。

(ii) 處理一切收支帳目,每年在會員大會提交該財政年度之資產負債表及核數報告,以供全體會員省覽並通過。

(iii) 確保本會財政經常維持收支平衡。

7.5.5 聯 絡 ︰ 負責本會之聯絡工作。

7.5.6 康 樂 ︰ 策劃本會之康樂活動。

7.5.7 總 務 ︰ 協助推行一切會務。

7.6 任期

7.6.1 一切選任,委任或聘任之職員自當選,受委任或聘任後起至下次會員大會止,連委或連聘得連任。

7.6.2 如家長委員子弟畢業或退學,該家長委員當履行職務至任期結束。

  1. 會議常規

8.1 會議召開

8.1.1 週年會員大會須於每年九至十月期間舉行,由執行委員會召開。會議通告須於開會前十五日送交各會員。

8.1.2 特別會員大會可在至少三十名會員聯署向主席或副主席要求下召開。有關通告須於開會前十五日送各會員。

8.1.3 特別會員大會可由執行委員會召開,會議通告須於開會前七日送交各會員。

8.1.4 執行委員會每年最少開會二次。

8.2 會議合法人數

8.2.1 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三十名會員,或當年基本會員及當然會員總數百分之二十(取其較少者為準)。

8.2.2 執行委員會法定出席人數不少於全體委員人數之一半。又其中家長委員不少於出席人數之一半。

8.2.3 流會後再行召開之續會,其出席人數即作當日合法人數計。

8.3 流會及續會

8.3.1 會議須有主席及秘書始可進行。如主席在開會規定時間十分鐘後仍未出席,可由副主席代理。秘書如缺席可即席遴選會員,暫時代替。

8.3.2 會議逾半小時仍未足法定人數或無主席主持會議,則宣佈流會。流會後須於十五日內再行召開。

8.3.3 於開會期間,遇有突發事故,主席在取得大多數與會者同意時,可將會議延期。續會如在七日內進行,不必另行通知。如超過七日,則須依照召開會議之正常程序進行。

8.4 表決

8.4.1 一般議案表決時,每人一票,由多數票決定通過,若正反雙方票數相同時,主席可行使表決權以作決定。

8.4.2 除第12節及13節有關解散及會章之修改外,一切動議須得與會者過半數通過方可成為議決。

  1. 選舉

9.1 由現屆執行委員會選出委員七人,出任選舉委員會委員,組織及監察選舉事宜。

9.2 選舉委員會得邀請接受提名之會員為執行委員會之候選人。

9.3 選舉委員會派發候選人資料予各會員,並於週年會員大會中選出下屆之執行 委員之成員,另選候補委員三人。

9.4 得票最高之七位家長會員及六位校方委任之教師會員,將成為新一屆執行委員會之成員。

9.5 得票最高之七位家長委員互選主席、副主席、秘書、司庫、聯絡、康樂及總務七項職位,教師委員職位則由校長委任。

9.6 如有家長委員出缺,由候補委員依其在會員大會選舉時所得票數排列,順序遞補之;如有教師委員出缺,則由校長委任。

  1. 罷免

遇有執行委員會委員失職,會員或執行委員會可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決定是否罷免其職權。

  1. 財政

11.1 財政年度由每年九月一日起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11.2 來自會外之捐款或捐助須得執行委員會批准後方得接受。

11.3 本會所收經費之用途如下︰

    1. 符合本會宗旨之一切支出。
    2. 經常性之費用。

11.4 所有支出均須得執行委員會核准。

11.5 執行委員會應將本會所收到之全部款項,存放在執行委員會指定之銀行,提取本會款項之支票均須由主席、副主席、秘書其中二人簽署,方屬有效,此二人中其一必須為家長委員,另一為教師委員。

11.6 本會須推選一位執行委員會委員負責審核由司庫編寫之財政收支紀錄。


  1. 解散

如須解散本會,須由執行委員會在會員大會中提出,並得三分之二出席會員通過方能生效,所有資產須由執行委會員贈予「寶覺分校」或慈善機構。


  1. 會章之修改

13.1 除第7.5.4 (ii) 節、第11.6節及第12節外,本會會章可在會員大會中提出修改,但須得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投票通過,方為有效。

13.2 秘書須向社團註冊處及教育署呈遞草章,並依據現行社團法例呈請批准。


  1. 附則︰

14.1 本會絕不干涉校政。

14.2 本會不受理家長、會員及教職員間之糾紛。

14.3 本會之會務不應涉及任何政治或商業活動。